不服追加执行人裁定的诉讼请求-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3 行政纠纷

不服追加执行人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具体操作

  1. 复议申请:如果你对追加执行人的裁定不服,你需要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该裁定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2. 复议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你的复议申请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法院会考虑你的复议理由、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决定是否撤销或变更原裁定。
  3. 复议结果:复议结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会作出复议决定。如果你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你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

注意事项

  • 及时提出:务必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可能会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
  • 准备材料:在提出复议申请时,你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你的复议理由。
  • 法律咨询:如果你对复议程序或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你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执行程序或诉讼管辖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