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听证代理词,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为您整理的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
在听证代理中,我们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支持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一是被执行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事实;二是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三是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申请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详细解答
被执行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 首先,我们需要提供执行法院出具的终本裁定书,证明被执行企业(如公司)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这是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 接着,我们需要详细阐述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期限以及是否存在未届期转让股权等行为。
- 通过提供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等证据材料,我们可以证明股东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 如果股东存在未届期转让股权的行为,我们还需要查明原股东是否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如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等。
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申请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 申请执行人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提出追加申请。该条规定明确,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在提出申请时,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证据材料应包括上述提到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如有)、执行法院终本裁定书等。
听证程序中的举证与质证
- 在听证程序中,我们将围绕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合法性等焦点进行举证质证。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而被追加股东也可以提出反证来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或主张免责事由。
法院审查与执行
- 最后,法院将对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法院支持追加申请,将出具裁定书并送达各方。被追加股东需要在裁定书确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可以采取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等措施来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在听证代理中,我们应着重从被执行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申请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等方面进行阐述和举证。希望这些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