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加未出资到位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否需要听证程序的问题,结论是:在特定情况下需要。
在执行程序中,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公司股东未出资完毕,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程序:
- 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执行终本裁定书、判决书、工商登记材料等。
-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立案,随后通知被追加的股东提交证据材料以供法院审查。
听证程序:
- 若通过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无法核实被执行人股东是否出资完毕,法院会确定时间召开听证会,以便查明事实。
- 听证会是一个正式的程序,允许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进行陈述、举证和质证。
裁定与执行:
-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执行人的股东确实未出资完毕的,会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申请人可以依据生效的追加裁定,向法院提交书面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的执行,并将追加成功的股东列明为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追加未出资到位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特定情况下(即无法通过书面证据核实股东出资情况时)是需要听证程序的。这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