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在异地设立分所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应的程序。以下是详细的步骤和要点:
一. 满足设立分所的条件
原始律所条件
- 成立时间: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需满三年以上。
- 律师数量:律师事务所应具有二十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
- 合规记录: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条件
- 名称和住所:分所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 资产要求:分所应具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所,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
- 派驻律师:分所应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所,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二.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清单
- 设立分所申请书
- 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包括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
- 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 派驻律师信息: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 分所负责人信息: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以及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
- 分所名称和住所证明: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 分所管理办法: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提交
- 提交方式: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 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准备。
三. 接受审查与批准
审查流程
- 初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部门将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 终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分所的决定。
结果领取
- 准予设立:若准予设立,将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不予设立:若不准予设立,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 后续管理
- 分所运营:分所设立后,应依法合规运营,并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以及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 变更与终止:如分所需变更负责人、派驻律师或住所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若分所出现应终止的情形,如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等,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我建议律所在异地设立分所前,务必详细了解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备好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并密切关注审查进度。同时,在分所设立后,也应持续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分所的合规运营。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