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补偿属于工资性收入-姚柏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12 劳动纠纷

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补偿属于工资性收入。这一结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 法律依据:

    •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明确指出了未休年休假补偿的性质和计算方式。
  2. 补偿性质:

    • 未休年休假补偿是单位因未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而依法支付的报酬,其本质属于工资性收入的一部分。这是因为它是对职工未享受休假权利的一种经济补偿,与职工的正常工资收入具有相同的性质。
  3. 计算方式:

    • 未休年休假补偿的计算方式为:日工资收入 × 未休天数 × 300%。其中,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
  4. 实际案例:

    •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单位未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且未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
  5. 特殊情况处理: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了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无需额外支付300%的补偿。

综上所述,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补偿确实属于工资性收入的一部分,它是单位因未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而依法支付的报酬。如果单位未依法支付这部分报酬,职工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