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后再干特殊工种的职工,是否可以到年龄退休,取决于具体情况。下面我将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解析: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企)或原国企背景下的特殊工种退休政策:
-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申请提前退休。
- 此政策原本针对的是国有企业或原国有企业,后放宽到集体企业或原集体企业。民营、私营企业目前没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改制单位特殊工种问题:
- 对于曾认定特殊工种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的,其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范围,按改制前参加工作人员核定。
- 改制后仍存在原特殊工种的,改制前从事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累加计算。改制前参加工作但未从事特殊工种和改制后参加工作人员,不列入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范围。
-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转产不存在特殊工种的单位,其从事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时间截止至转产时止。
破产重组后的特殊情况:
- 如果企业破产重组后,其性质由国企变为私企,且原特殊工种不再存在或未得到新企业的认定,那么职工可能无法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
- 如果破产重组后的企业仍然保留了原特殊工种,并且职工在改制前已经从事了特殊工种,那么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并可能在未来达到退休条件时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
综上所述,破产重组后再干特殊工种的职工是否可以到年龄退休,需要具体考虑其所在企业的性质、特殊工种的认定情况以及职工个人的工龄和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等因素。如果您有具体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