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117条第2款的规定-王泉律师|法行宝
2025-03-07 侵权纠纷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法条适用情形

  • 该条款专门针对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但尚不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情形。这意味着,虽然药品在质量上存在一定问题,但并未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二. 法条具体内容

  • 对于此类情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生产或销售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 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法条适用原则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 在适用该条款时,需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裁量。

四. 企业责任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中药饮片的质量符合标准。
  •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饮片,企业应及时召回,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处理。

五. 举证与判定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以确认是否适用该条款。
  •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必要证据。
  • 对于难以确定是否适用该条款的情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专家论证或集体研究等机制进行判定。

综上所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为中药饮片的质量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保障药品安全的同时,也给予了生产或销售单位一定的改正机会和处罚空间。我建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中药饮片的质量符合标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