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118条和第123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药品管理法》第118条:
- 条文内容: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 解读:此条款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证件等严厉措施,体现了对假药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二. 《药品管理法》第123条:
- 条文内容: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解读:此条款针对提供虚假药物研究报告及材料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证件、没收收入、降级撤职等处罚措施,旨在确保药品研发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我建议您仔细研读这两条法律规定,了解其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以便在药品管理和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避免触犯法律。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