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歧视性条款的选项有哪些-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3-06 行政纠纷

《政府采购法》中歧视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例如,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以此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种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
  2. 采购文件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 采购文件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如果采购文件中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如特定品牌、特定型号的要求,或者对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供应商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就构成了歧视性条款。
  3. 未依法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或者组织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违法限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地域范围:

    •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或者违法限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地域范围,就构成了对供应商的歧视。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法》中的歧视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以及未依法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违法限定供应商地域范围等情形。这些歧视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避免和纠正。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