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37号令规定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11个方面共72种责任追究情形。以下是具体的内容分析:
一. 责任追究情形的总体概述
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第37号令),该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追究情形涵盖了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多个方面。
二. 具体责任追究情形
集团管控方面
- 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
- 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导致重大资产损失。
- 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未及时处理。
- 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对集团产生重大影响。
- 拒绝或拖延整改国家监管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
风险管理方面
- 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制度缺失或重大缺陷。
- 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未能及时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重大风险。
- 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进行法律审核。
- 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 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 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
购销管理方面
- 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 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 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虚假贸易业务。
- 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 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变相融资或投资。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 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 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 违反规定分包。
- 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资金管理方面
- 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 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 设立“小金库”。
- 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等。
- 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 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方面
-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 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
- 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 违反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资产。
- 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 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 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 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 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调整投资方案。
- 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
投资并购方面
- 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存在重大疏漏。
-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 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
- 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 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 投资合同、协议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改组改制方面(具体情形未在提供的资料中详细列出,但通常包括违反规定进行企业改组、改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
- 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
- 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 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
- 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进行恶性竞争。
其他责任追究情形
-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三. 责任追究的原则
- 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 客观公正定责: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认定相关人员责任。
- 分级分层追责: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 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加强警示教育,推动企业完善规章制度。
我的观点:国资委37号令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情形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监管的严格性和重要性。这不仅有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还能促使中央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