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读成第一款。具体分析如下:
一. 条款的称呼规则
- 在法律条文中,如果一个法条只有一款内容,那么直接称其为“第一条”即可,无需再加上“第一款”的表述。只有在法条包含多款内容的情况下,为了区分不同的款项,才会使用“第一款”、“第二款”等称呼。
二. 实例说明
- 以你提到的《民法典》为例,如果某一条文如“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下仅有一款内容,那么我们在引用时只需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即可,无需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款”。
综上所述,当民法典的一条只有一款时,我们不需要读成“第一款”。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