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姨妈”商标无效宣告再审案是克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经典案例。以下是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一. 案情背景
该商标于2013年申请,2015年注册,后被多次提起无效宣告。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以该商标用在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及特点系与女性月经期相关联,缺乏显著性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裁定应予无效宣告。
二. 一审与二审的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推翻了前述认定,并认为“大姨妈”虽有指代女性月经的含义,但其与第38类指定服务距离较远,且整体上具有显著性。
三. 再审的判决
2019年再审中,最高院直接增加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认为“大姨妈”作为商标注册有损公众情感和女性尊严,有违公序良俗,系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应当宣告无效。同时认为争议商标亦缺乏显著性。该案被评选为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案例之一。
最高院在判决中强调了商标的显著性,认为“大姨妈”作为商标注册,不仅缺乏显著性,还可能引发公众情感和女性尊严的问题,因此不符合商标注册的要求。
四. 案例的启示
该案例展示了在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除了考虑商标本身的构成外,还需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公众的认知。
在行政诉讼和评审阶段,法院和评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以确保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商标注册中,除了考虑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外,还需考虑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以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我的观点是,该案例为克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企业和个人应充分了解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并避免使用可能引发社会争议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词汇。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