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是什么-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知识产权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具体分析如下:

一. 《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内容

  1. 第一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 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 第三款: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 对第三款的理解

  • 显著特征是商标的核心要素,是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关键。如果一个标志缺乏显著特征,那么它就不具备作为商标的基本功能。
  • 然而,并非所有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果某个标志虽然原本缺乏显著特征,但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较强的识别度,即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那么它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个普通的词汇或图案,在初始时可能并不具备显著特征,无法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某个企业长期、持续地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这个词汇或图案,并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推广,使得这个词汇或图案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较强的识别度,那么它就有可能因为“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而被允许注册为商标。

我建议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充分考虑标志的显著特征,对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可以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来增强其识别度,从而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