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12条内容-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知识产权

《商标法》第12条主要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情形。以下是《商标法》第12条的详细内容及分析:

一. 法条原文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二. 法条解读

  1. 三维标志的注册限制:本条明确规定了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时的限制条件。三维标志,即立体商标,与传统的平面商标不同,它是以三维立体形态呈现的商标。

  2. 禁止注册的情形:

    • 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如果某个三维标志仅仅是由商品本身的自然形态或固有特性所决定的,那么这样的标志就不能被注册为商标。例如,苹果的形状对于苹果这种商品来说,就是由其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有些商品为了实现特定的技术功能或效果,需要采用特定的形状。这种形状是技术上的必要选择,而非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因此也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果某个形状对于商品的价值具有决定性作用,即消费者购买该商品主要是因为这个形状,那么这样的形状也不能被注册为商标。因为这会导致商标权与商品本身的实质性价值相混淆。

三. 总结

《商标法》第12条通过明确列举三种禁止注册的情形,对三维标志的商标注册进行了限制。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商标权被滥用,同时确保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符合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应当仔细审查自己的商标是否符合本条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