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姜明坤律师|法行宝
2025-02-28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破产和解的相关内容。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读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作出的债务承担约定,不影响债权人就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

二. 法条解读

  1. 和解协议的约束力:一旦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该协议即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必须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和解协议对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的影响:

    • 无效性: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是基于他们与债务人的独立合同关系或法律规定而承担责任的,他们并不是和解协议的直接当事人。
    • 债务承担约定的独立性:尽管和解协议对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产生约束力,但如果和解协议中包含了债务人对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约定,这一约定并不因和解协议的认可而失效。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原有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三.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企业破产和解的法律框架,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债务纠纷的途径。

四. 实例说明

  • 例如,某企业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后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该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但对该企业的保证人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和解协议的约束力及其对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的影响,为破产和解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