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释义-李烛律师|法行宝
2026-07-25 公司事务

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释义,该条款主要涉及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及执行程序的中止问题。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

一、条款内容概述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但债权人因法律规定或者有生效判决认定其就债务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清偿债务或者交付债权人的除外。”

二、条款详细释义

  1. 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的一般原则:

    •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如果债权人已经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且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那么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的执行行为应当中止。
    •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个别债权人的执行行为干扰破产财产的统一分配。
  2.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

    • 在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 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参与财产分配的前提,也是管理人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
  3. 优先受偿权的例外情况:

    • 如果债权人因法律规定或者有生效判决认定其就债务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清偿债务或者交付债权人的,那么该债权人的执行行为不受中止的影响。
    • 这一例外情况体现了法律对特定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确保其在破产程序中能够优先获得清偿。

三、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

    •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免错过参与财产分配的机会。
  2. 管理人应认真审查债权:

    •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后,应认真审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
  3. 法院应依法监督破产程序:

    •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和高效进行,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后果

  • 如果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可能会丧失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
  • 如果管理人未认真审查债权或法院未依法监督破产程序,可能会导致破产财产分配不公或破产程序违法,从而引发法律纠纷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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