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解读-江伟律师|法行宝
2026-07-30 公司事务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主要涉及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认定问题。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条款内容概述:

    • 该条款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使得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 条款具体解析:

    • 个别清偿的认定:个别清偿指的是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特定债权人进行的单独清偿,而非按照法定程序对所有债权人进行的统一清偿。
    • 诉讼、仲裁、执行程序中的清偿:这些程序中的清偿通常具有法律强制力,且已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和保障。因此,与一般的个别清偿相比,这些程序中的清偿具有更高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管理人请求撤销的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但该条款对诉讼、仲裁、执行程序中的清偿作出了例外规定。即,除非该清偿使得债务人财产受益,否则管理人不得请求撤销。
    • 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例外:如果个别清偿行为实际上增加了债务人的财产或避免了财产的减少,那么这种清偿行为对债务人是有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清偿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管理人也不得请求撤销。
  3. 条款的立法目的:

    •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护通过合法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人的权益,同时防止债务人通过恶意清偿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4.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管理人应谨慎行使撤销权:管理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仔细审查个别清偿行为是否发生在诉讼、仲裁、执行程序中,以及该清偿是否使得债务人财产受益。
    • 债权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债权人应保留与个别清偿行为相关的诉讼、仲裁、执行程序文件,以证明其清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法院应严格审查:法院在审理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案件时,应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和事实,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举例说明: 假设某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向债权人A清偿了债务。后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认为该清偿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请求法院撤销。但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由于该清偿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中,且没有证据表明该清偿使得债务人财产受益,因此法院不予支持管理人的撤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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