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解释 一-陈文金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它主要规范了破产原因的认定、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案件的管辖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一、破产原因的认定

  1. 明确破产原因的具体情形: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备下列任一情形时,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举例说明:若一家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其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总额远低于负债总额,或虽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存在资金严重不足、财产无法变现等情形,导致无法清偿债务,则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
  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标准: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 举例说明: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但甲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且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则甲公司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时,人民法院应认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 举例说明:若某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资产总额为500万元,而负债总额为800万元,且无其他证据表明其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则该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即使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若存在资金严重不足、财产无法变现、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等情形,人民法院仍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 破产申请的形式与实质审查:

    •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所附材料和证据等。
    • 实质审查中,若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以逃避债务,或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2. 特殊情形的处理:

    •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举例说明:若某企业因经营不善决定解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算工作,且债权人发现该企业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债务人对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3. 破产申请的补充与修正:

    •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材料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期限。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 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或有争议,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其他相关规定

  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上级法院的监督与指导:

    • 若人民法院未接收破产申请或未按规定执行,申请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径行作出裁定,并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综合建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全面的指导,有助于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若您遇到企业破产相关的问题,如破产原因的认定、破产申请的受理等,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请您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