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刑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不需要额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一结论基于以下分析:
一. 法律依据明确禁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这一条款直接明确了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公司的重要职务,并没有提及需要额外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 法律条款的直接适用性
- 上述法律条款是直接适用的,即一旦某人因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被判处刑罚,其在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期限内,就自然失去了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这种资格的丧失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要再通过行政处罚来决定。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公司的原董事因贪污被判处刑罚,那么在其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期限内,他就不能再担任该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这一限制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公司或相关部门无需再对其作出额外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被判处刑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形,不需要额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