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法条里面写了低于成本价要出具书面说明-许仙凤律师|法行宝
2025-02-26 合同纠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低于成本价需要出具书面说明的要求。

一. 法条原文及解释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标底,且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有权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 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处理流程

  1. 初步判断:评标委员会首先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初步判断,比较各投标人的报价,以及报价与标底(如有)之间的差异。

  2. 书面说明要求: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某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将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其报价的合理性。

  3. 证明材料提供:投标人需要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并未低于成本。

  4. 评标委员会决定: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综合判断其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将有权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可能据此作出废标等处理。

三. 我的观点

我认为这一法条的规定对于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考虑成本因素,避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恶意竞争。同时,它也赋予了评标委员会相应的权力和责任,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