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申辩书中提及选择性执法,通常不会作为有效的申辩理由。下面我来详细解释这一点: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包括在对象上或时间上选择性地进行执法。例如,只针对某一家或某几家进行执法,而忽略其他同样存在违法行为的对象,或者在特定时间(如节假日)集中进行某种执法活动。
然而,在法律层面上,选择性执法并不等同于违法执法或不当执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这种平等主要指的是守法时的平等待遇,并不包括违法时的平等待遇。换句话说,法律并不要求对所有违法行为都进行同样的处理,而是允许执法机关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选择和裁量。
在违章建筑的处理上,即使村里存在多家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执法机关也有权选择先对某一家或某几家进行执法。这种选择并不构成对平等权的侵犯,也不足以作为否定行政处罚的理由。
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以选择性执法为由的申辩。法院会认为,选择性执法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而且执法机关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通过选择性地执法来威慑和纠正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执法策略。
因此,如果你在违建申辩书中提及选择性执法,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你应该专注于针对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申辩,例如质疑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或程序性等方面的问题。
总之,虽然选择性执法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但在法律层面上,它并不构成有效的申辩理由。如果你面临违建处罚,建议从其他方面入手进行申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