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送达回执上送达结果未确认,不能视为送达。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明确送达的认定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诉讼文书的送达,若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人需采取特定措施,如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见证,或在受送达人住所留下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才能视为送达。
二. 短信送达的特殊性及未确认送达结果的影响
- 短信送达作为一种电子送达方式,其有效性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 若短信送达回执上送达结果未确认,说明受送达人并未明确表明已收到并认可该诉讼文书。
- 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受送达人确已收悉的情况下,仅凭未确认的短信送达回执,不能视为有效送达。
三. 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 在使用短信送达等电子送达方式时,应确保送达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尽可能获取受送达人的确认回复。
- 若短信送达未得到确认,建议结合其他送达方式,如邮寄、公告等,以确保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
综上所述,短信送达回执上送达结果未确认,不能视为送达。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并确保送达的有效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