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关于复议的全部规定-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行政纠纷

关于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复议的全部规定,我可以为你详细梳理如下:

一、申请与受理

  1. 申请条件: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 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2. 申请期限: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 申请材料:

    • 行政复议申请书。
    • 相关证据材料。
  4. 受理机构:

    • 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所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5. 受理审查: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 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理

  1. 审理方式:

    • 以书面审理为主,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
  2. 审理内容:

    •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 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是否成立。
  3. 特殊情形处理:

    • 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或由复议机关委托。
    •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三、决定与执行

  1. 决定类型:

    • 维持决定。
    • 履行决定。
    • 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
  2. 决定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情况复杂需延长审限的,经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
  3. 执行要求:

    • 被申请人应履行复议决定。
    •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履行。

四、其他重要规定

  1. 撤回申请:

    • 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可自愿撤回申请,但需经复议机构同意。
  2. 调解与和解:

    • 特定情形下可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 允许当事人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
  3. 法律责任:

    • 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复议的全部规定。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