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用工总量指的是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这一规定主要来源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该条款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进行了严格限制,即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一. 用工总量的定义
二.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三. 用工比例的计算公式
公式:派遣用工比例 = 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 ÷ (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 + 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
实例:假设某用工单位有正式员工100人,同时使用了20名被派遣劳动者。那么,该用工单位的用工总量为120人(100名正式员工 + 20名被派遣劳动者)。此时,该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20 ÷ 120 ≈ 16.7%,超过了规定的10%限制。
四. 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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