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委审查中,如果两个人口供不一致且没有书证,定责是一个复杂而谨慎的过程。以下是对此情况的分析:
无法直接定责:在缺乏书证且口供不一致的情况下,纪委无法直接依据口供来定责。因为口供作为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需要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当口供之间存在矛盾时,更需要谨慎对待,不能轻易采信任何一方。
综合考量其他证据:虽然没有书证,但纪委可以积极寻找其他类型的证据,如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来印证或反驳口供。这些证据可能有助于揭示事实真相,为定责提供依据。
深入调查与核实:纪委应对口供不一致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矛盾产生的原因,分析口供的合理性与可信度。这可能包括对口供提供者的背景、动机、行为模式等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
遵循法定程序:在定责过程中,纪委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这包括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申辩权等,以及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谨慎作出结论:在综合考量所有证据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纪委应谨慎作出定责结论。如果证据不足或存在合理怀疑,应秉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轻易对任何人作出定责决定。
综上所述,纪委在审查过程中面对口供不一致且没有书证的情况时,应综合考量其他证据、深入调查核实、遵循法定程序,并谨慎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