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11条规定-陈海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法条内容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犯罪构成

  1. 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
  2. 客观方面:实施了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3. 主观方面:故意为之,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 对象:国家秘密或情报,其中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三、刑罚措施

  1. 基本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一般情节的犯罪行为。
  2. 加重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3. 减轻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针对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

四、法律意义与警示

  1. 维护国家安全:此罪名的设立旨在打击向境外泄露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 严惩犯罪分子:通过明确的刑罚措施,对犯罪分子进行严惩,以震慑和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
  3. 提高公民意识:提醒广大公民要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不参与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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