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笫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5-02-19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具体情形及相应的刑罚。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法条解读

  1. 破坏对象:该法条明确列举了六种受保护的对象,包括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这些对象都是关系到公共安全的重要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

  2. 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上述设施的行为必须危害到公共安全,才构成此罪。如果破坏行为只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财产,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则不构成此罪。

  3. 刑罚规定: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严重后果”通常指的是因破坏行为导致的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等。
    • 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情况。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人为了泄愤,故意破坏了铁路上的信号设施,导致列车运行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但幸未造成实际事故。此人的行为就构成了破坏交通设施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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