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具体情形及相应的刑罚。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法条解读
破坏对象:该法条明确列举了六种受保护的对象,包括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这些对象都是关系到公共安全的重要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上述设施的行为必须危害到公共安全,才构成此罪。如果破坏行为只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财产,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则不构成此罪。
刑罚规定:
三. 实例说明
我建议您在使用或引用该法条时,务必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以准确判断行为的性质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