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主要规定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时应享受的待遇。下面是对该条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他相关规定: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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