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视为串通投标确实可以直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并直接进行认定:
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例如,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或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这包括领取或者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踏勘现场、出席投标预备会、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等各个投标环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委托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办理同一项目投标的不同环节,也属于此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这通常表明不同投标文件可能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者存在挂靠、串通等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异常一致可能表现为投标文件内容错误或打印错误雷同,格式完全一致,或者某一投标人特有的业绩、标准、编号、标识等在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同时出现。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则可能表现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或差额本身成等差数列或规律性的百分比。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这可能是由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单位或个人编制,在打印装订时出现相互混装,或者不同投标人先分别编制投标文件,再按照预先协商的原则集中统一装订时出现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这包括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投标人或者个人的账户的情况。
在以上情形下,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然而,“视为”并非不可推翻,评标过程中可以给予投标人澄清、说明的机会,评标结束后投标人也可以通过投诉寻求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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