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每年给父母500块钱养老而女儿们不给,二次分家家产平分并不完全合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 赡养义务与继承权利的关系
- 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您每年给父母500块钱养老,履行了赡养义务;而女儿们不给,则未履行赡养义务。
- 继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女儿们未履行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 家产分配的原则
- 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这是在继承人都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前提下。
- 特殊情况下的调整:在继承人中有人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家产分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不能简单地平分。
三. 结论
综上所述,考虑到您履行了赡养义务而女儿们未履行,二次分家家产平分并不合理。在分配家产时,应当对您进行多分,对女儿们进行不分或者少分。这样的分配方式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我建议您在与家人协商家产分配时,明确提出您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应当多分家产;同时,也可以寻求家族长辈或专业调解机构的帮助,以达成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