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窃取财务办公室财务构成贪污罪。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此条款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窃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该条款对贪污罪的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等刑罚。
二. 案情分析
三.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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