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主要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管辖原则。具体解释如下:
一. 管辖原则
级别管辖: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这意味着,大部分的土地权属争议,首先会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前置程序:前款规定的争议案件,如果已经经过人民政府的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示,当事人在对处理决定不满时,有进一步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特殊管辖:如果争议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那么应当先由相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这一规定确保了跨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能够得到妥善处理,避免了因管辖不明而导致的推诿或处理不当。
综上所述,《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管辖原则,既保证了争议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又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