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11-15 房产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办法》第十九条的具体内容是关于土地权属争议调解的程序性规定。根据我的理解,你希望了解的是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及其解释。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阐述:

《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解释:

  1. 生效条件: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调解书生效的必要条件。同时,承办人也需要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以确保调解书的正式性和权威性。

  2. 法律效力:一旦调解书生效,它就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书中所达成的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调解的终结:调解书生效也标志着调解程序的终结。如果之后双方再发生争议,应当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调解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以原来的调解书作为依据再次申请调解。

如果你对该条款的具体应用或者相关土地权属争议调解的其他问题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给出更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