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是什么-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02-20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是:中国领域内的案件应由我国法院管辖,但若被告人为外国人且对其进行刑事追诉会损害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或案件存在其他不宜追诉情形,则可不予追诉。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国领域内的案件应由我国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人是外国人,且对其进行刑事追诉会损害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或者案件存在其他不宜追诉情形的,可以不予追诉”。

二. 法条解读

  1. 管辖原则:首先明确了我国法院对中国领域内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基本体现。
  2. 例外情况:接着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被告人是外国人,且追诉会损害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二是案件存在其他不宜追诉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况下,可以不予追诉。

三. 实际应用

  • 例如,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考虑到其国籍、外交关系以及追诉可能带来的国际影响,若追诉会损害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那么根据这款规定,我国可以决定不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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