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条第二款第三款是什么-丁艾东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刑事辩护

刑法第17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是关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特定罪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以下是这两款的具体内容:

一. 刑法第17条第二款

  • 内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解释:这一条款明确了在这个年龄段内,只有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并且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 刑法第17条第三款

  • 内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解释:这一条款列举了在这个年龄段内,如果犯下列出的罪名,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些罪名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

我的观点:这两款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理原则,既考虑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也兼顾了社会保护的需要。对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