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立案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具体内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这一条款实际上明确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处理流程,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例如,当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盗,公安机关就需要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侦查;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就可以不予立案,并需要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如果控告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还有权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