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什么-陈阳律师|法行宝
2025-02-24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也可以称其为“匿名起诉、审判”。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法条原文及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确实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进行起诉和审判。

二. 法条适用情境:

  • 这一规定通常适用于那些犯罪事实清楚,但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案件。例如,在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使用假名或拒绝透露真实身份,而警方经过努力仍然无法查明其真实身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影响案件的起诉和审判,法律允许按照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进行。

三. 法条意义:

  •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避免因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同时,它也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即使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也不会因此影响其接受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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