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关于总价合同的规定-王肇逵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建筑法关于总价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允许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工程造价。

一. 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二. 解读与应用

  1. 自由约定:该条款赋予了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工程造价的权利,这包括了总价合同的形式和具体内容。总价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其总价即是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

  2. 遵守招标投标法:对于公开招标发包的项目,其造价的约定还需要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这意味着,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总价合同的约定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如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

  3. 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发包单位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在总价合同中,这通常意味着发包单位需要在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后,按照总价支付款项。

  • 例如,某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了一份总价合同,约定了固定的工程造价。在施工过程中,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在施工完成后按照总价支付剩余款项。如果发包单位未按时支付,承包单位可以依据建筑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建议:在签订总价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沟通、明确约定各项条款,包括工程造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并有效规避潜在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