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犯罪原则起源于1794年英美《杰伊条约》。该条约第27条规定:“双方进一步达成协议,应各自的大臣或被专门授权的官员提出的请求,陛下和合众国将遣返一切被指控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犯有杀人或伪造罪并向另一国寻求庇护的人。这种遣返只能根据下列犯罪证据进行,即依照逃犯或上述被指控者被发现地的法律,如果犯罪实施于当地,该证据足以使对他的逮捕和交付审判合法化。”
一. 双重犯罪原则的概念
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国际间引渡犯罪人时,作为引渡理由的犯罪必须是双重犯罪。所谓双重犯罪,是指被请求引渡人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各自的国内法,或者按照请求国被请求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刑法公约的规定,均构成犯罪。
二. 双重犯罪原则的应用
双重犯罪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广泛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只有当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都认为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加以处罚时,才提供司法协助。作为“习惯国际法”的双重犯罪原则,不仅适用于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更适用于引渡、刑事诉讼移转、被判刑人移管等涉及人身自由的场合。
三. 双重犯罪原则的发展
双重犯罪原则在国际刑法理论中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双重犯罪原则是指国家间引渡犯罪人时,被请求引渡人所实施的行为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国内法,或者在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刑法公约中,均构成犯罪方可被引渡的原则。《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双重犯罪原则要求“一个人的行为按照请求引渡国的法律是犯罪,而且按照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也是犯罪,才能被准许引渡”。《中白引渡条约》第2条第1款中规定的“本条约所称可引渡的犯罪’系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这些采用的都是广义的双重犯罪原则。
四. 双重犯罪原则的解释
对双重犯罪原则的解释有两种:一种是具体解释(he in concreto interpration),另一种是抽象解释(the in abstracto interpration)。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同一种犯罪行为在各国往往有不同的罪名,更可能归人不同的罪行种类。如果对双重犯罪的要求很严格将不利于同跨国犯罪行为和国际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国际上对双重犯罪原则解释的发展趋势是由具体解释向抽象解释发展。
综上所述,双重犯罪原则起源于1794年英美《杰伊条约》,并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