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干警故意把涉赌人员放走,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犯罪-何平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公安干警故意把涉赌人员放走,如果符合相关条件,确实构成徇私枉法犯罪。

一.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

  1. 主体特定: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公安干警属于此类主体。
  2. 行为特征:表现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3. 主观意图:必须出于徇私、徇情的动机,即为了私利或私情而故意枉法。

二. 案例分析

  • 在提供的案例中,被告人李时旺作为永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民警,明知王某、谢某等人开设赌场构成犯罪,却接受请托,不查处、不汇报,并收取贿赂。
  • 在王某、谢某等人被查获后,李时旺又利用职权,故意包庇谢某,让其逃离派出所,并隐瞒逃离情况,泄露案情。
  • 李时旺的行为完全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即主体特定(公安干警)、行为特征(故意包庇有罪的人)、主观意图(徇私)。

三.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 结论

  • 因此,公安干警故意把涉赌人员放走,如果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就构成该罪。在提供的案例中,被告人李时旺的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徇私枉法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我建议:公安干警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