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判五年八个月,看守所一年,如符合减刑条件,仍有可能减刑。
一. 减刑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二. 减刑的具体条件
- 减刑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等。
三. 减刑的幅度与限制
-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必须满足这一条件。
- 在本题中,原判刑期为五年八个月,看守所的一年时间也计入执行刑期。因此,在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五年八个月减去已执行的一年)的一半,即不能少于二年四个月。
四. 实际案例分析
- 假设某职务犯罪分子在看守所已执行一年刑期,并在后续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他有可能获得减刑。但具体减刑的幅度和时机,需要由监狱根据他的实际表现进行评定,并报请法院裁定。
我建议:对于具体的减刑情况和可能性,需要依据该犯罪分子的实际表现以及监狱和法院的评定结果来确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