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引用时应当使用书名号。
一. 书名号的使用规则 根据标点符号的规范用法,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用书名号标示。例如,“《红楼梦》”、“《人民日报》”。“民法典”作为一部法律的名称,在引用时应当视为书名,因此需要使用书名号,即“《民法典》”。
二. 法律文本引用的规范 在法律文书中,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引用,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格式规范,其中包括使用书名号来标示法律名称。这有助于准确、清晰地表达所引用的法律内容,避免歧义或混淆。
综上所述,在引用《民法典》时,应当使用书名号,以符合标点符号的规范用法和法律文本引用的规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