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疏忽大意致使在押人员逃跑构成什么罪-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警察疏忽大意致使在押人员逃跑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一.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

  1. 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即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若疏忽大意致使在押人员逃跑,则可能构成此罪。
  2. 行为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即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3. 后果要求:该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使在押人员实际脱逃,且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实际损害。

二. 结合典型案例分析

  • 在提供的典型案例中,H县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周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值班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巡视和检查,导致8名在押人员集体翻窗逃跑。这一行为正是疏忽大意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典型表现。
  • 周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不仅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经法院审判,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这正是对其失职行为的法律制裁。

三. 法律责任与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中,周某因疏忽大意导致8名在押人员脱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这一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我建议:警察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在押人员的安全。如有任何疏忽或失职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并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同时,执法部门也应加强干部管理,严格要求干部自觉履行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