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货押运员轮休天不应扣钱。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法律依据
-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且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轮休是劳动者休息的一种方式,因此,在轮休期间,劳动者不应被扣除工资。
二. 轮休性质
- 轮休是工作安排的一部分,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利。它不同于事假、病假等需要劳动者个人申请并可能扣除工资的情况。轮休是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益而主动安排的。
三. 工资支付
- 在轮休期间,由于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因此扣除其工资。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报酬,而轮休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时间,两者并不冲突。因此,用人单位在轮休期间应继续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综上所述,危货押运员在轮休天不应被扣除工资。这是基于《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保护,以及工资支付原则的体现。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