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在存在特定利害关系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回避。具体回避规定如下:
一. 回避的法定情形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这包括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例如,如果评标专家的配偶是投标公司的股东,那么该评标专家就需要回避。
特定身份关系: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时,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也不得担任。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这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任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持有某投标单位股份等情形。
二. 近亲属的范围
在评标专家回避的语境下,近亲属的范围通常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也可能被视为近亲属。
三. 经济利益关系的具体表现
经济利益关系通常指的是评标专家在3年内曾经在该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或者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以及与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等情况。
四. 特殊行业的回避规定
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为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十二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人选派的协助评标人员的回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包括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等都需要回避。
综上所述,评标专家在存在上述任一回避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者由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要求其回避,以确保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