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93条确定了什么原则-罗健亮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793条确定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原则。

一.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规则

  1. 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处理: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一款,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二款,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仍然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二. 立法背景与目的

  • 民法典新增这一条文,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建筑市场不规范导致的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以及法院在审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难点和争议。
  • 此规定旨在统一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规则,减少法律适用上的困扰和分歧。

三. 与司法解释的对比

  • 与之前的司法解释相比,民法典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改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删除了“竣工”二字,以适应实践中很多工程未完成就发生纠纷的情况。
  • 同时,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改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更符合法理,因为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只能请求折价补偿。

我建议在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严格遵循民法典第793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修复后的验收结果,并据此决定发包人是否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或者承包人是否有权请求折价补偿。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