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新公司法54条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抗辩:
一. 对“到期债务”的抗辩
抗辩理由:公司可以抗辩称所涉及的债务并非“到期债务”。例如,债务可能未经司法文书确认,或者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
法律依据:虽然新公司法54条未明确规定如何判断“到期债务”,但参考《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进入执行阶段的债务必然属于“到期债务”。对于未经过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应当由公司证明该类债务非“到期债务”或“非真实债务”事实,如若无法举证证明的则应推定该债务系到期债务。
二. 对“不能偿付”的抗辩
抗辩理由:公司可以抗辩称目前尚存在可偿付的能力,即虽然面临财务困境,但并未达到“不能偿付”的程度。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54条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尚存在可偿付的能力,以反驳“不能偿付”的指控。
三. 对“加速到期”程序合法性的抗辩
抗辩理由:公司可以抗辩称加速到期的程序存在瑕疵,例如未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遵循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加速到期的决策程序存在瑕疵,那么该决策可能无效或可撤销。
四. 对“股东权益”的抗辩
抗辩理由:公司可以抗辩称加速到期将严重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的期限利益。
法律依据: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新公司法54条虽然规定了加速到期制度,但并未完全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因此,公司可以抗辩称加速到期将严重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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