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了哪些诉讼-石岳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公司事务

新《公司法》主要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两大类诉讼制度。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股东代表诉讼

  1. 原告资格与交叉持股:

    • 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新法还规定了在交叉持股情形下,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依法提起代表诉讼。
  2. 前置程序:

    • 股东需先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起诉讼。若上述机构在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可能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 适用范围:

    • 不仅适用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还适用于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新法还规定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即母公司的股东可代表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
  4. 胜诉利益归属:

    • 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而非起诉股东。

二. 股东直接诉讼

  1. 适用情形:

    • 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直接侵害股东个人利益时,股东有权提起直接诉讼。
  2. 特定情形下的诉讼:

    • 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等,异议股东可行使回购请求权,并在无法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时提起诉讼。
    • 公司减资违反规定导致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也可提起诉讼要求纠正或追责。
  3. 诉讼权利与胜诉利益:

    • 股东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前置程序。
    • 股东直接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起诉的股东。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在股东诉讼制度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旨在更好地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及公司的健康发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