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款退到廉政账户是否还构成受贿罪-周亚东律师|法行宝
2025-02-14 刑事辩护

受贿款退到廉政账户,如果符合一定条件,仍可能构成受贿罪,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分析如下:

一. 受贿罪的定义与构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构成受贿罪。因此,受贿行为的本质在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二. 退赃行为对受贿罪认定的影响

  1. 退赃行为本身并不改变受贿行为的性质。即使受贿款后来被退到廉政账户,也不能否认之前的受贿行为已经发生。
  2.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贪污罪(包括受贿罪)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退赃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考虑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三. 实际案例与理解

  •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但随后因害怕被查处,将受贿款退到了廉政账户。这种行为虽然体现了其悔罪态度,但并不能改变其已经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只是在量刑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其退赃的情节,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受贿款退到廉政账户并不改变受贿罪的构成,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考虑因素。我的观点是,对于受贿行为,应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同时也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做到罚当其罪。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