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供出受贿人 受贿人将受贿金退至廉政帐户 还追究受贿人吗-周亚东律师|法行宝
2025-02-09 刑事辩护

受贿人将受贿金退至廉政帐户后,是否还会被追究责任,取决于退还的时间点和退还的动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退还的时间点

  1. 及时退还或上交: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这意味着,如果受贿人在收受财物后,及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主动将财物退还或上交,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不被视为受贿。
  2. 案发前退还:

    • 如果受贿人是在案发前退还了受贿金,但退还行为并非出于及时退还不够定罪的情况,那么这笔已退还的款物在法律性质上仍被视为赃款赃物。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即使受贿人将受贿金退至廉政帐户,仍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二. 退还的动机

  1. 主动退还:

    • 如果受贿人退还受贿金是出于真诚悔过和主动纠正错误的态度,且退还行为发生在司法机关传讯或调查之前,这通常会被视为一种积极的退赃行为。在量刑时,法院可能会考虑这一情节,对受贿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为掩饰犯罪而退还:

    • 如果受贿人是因为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受贿金,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三. 结论

  • 我建议受贿人应尽早、主动地退还受贿金,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果退还行为是出于真诚悔过和主动纠正错误的态度,且退还发生在司法机关传讯或调查之前,那么受贿人可能面临较轻的法律责任。
  • 然而,如果退还行为是为了掩饰犯罪,或者退还时间点是在案发之后,那么受贿人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我提醒受贿人,无论退还受贿金与否,都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机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